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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易图诚泰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1-04-1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在光明区人民政府网站、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意见建议反馈情况。本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份。

  (二)反馈意见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

  1.补偿方案法律使用不适格,反馈意见单位提出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

  未采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可依法对土地等财产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三是我国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征收的实施程序、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缺。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原《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律框架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于2013年3月18日制定并于2016年12月23日修订形成本次《补偿方案》适用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内容。四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关于征收补偿的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冲突。综上所述,《补偿方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法律适用正确。

  2.补偿方案没有充分考虑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十三五规划定位的历史背景。

  未采纳。“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自2018年至2020年均已列入深圳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偿方案》的内容也符合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十三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定位等。

  3.补偿方案在实践上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征收补偿内容、方式、标准等明显违背市场原则。

  未采纳。《补偿方案》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制定。在补偿内容上,《补偿方案》内容符合《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等条文规定,已涵盖法定应当补偿的全部内容;在补偿方式上,《补偿方案》内容符合《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文规定,与法定的补偿方式保持一致;在补偿标准上,《补偿方案》内容符合《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文规定,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市场价值。综上所述,《补偿方案》的补偿内容、方式、标准等均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因素,并未违背市场原则。

  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综上,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均不予采纳,相关理由已在上述内容中逐条说明,本项目《补偿方案》不作修改。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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